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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租号”买的宝马面临强制执行,法院为何判决叫停?

2023-08-30 21:26:12 来源:


【资料图】

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奕

袁某的宝马车被法院查封、扣押,予以强制执行。袁某知道自己是“租号”购车,规避了相关法律法规,但他依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希望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排除此次强制执行。近日,平谷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。

袁某说,自己没有小客车购车指标,便协商租用王某的“号”,购买了涉案宝马车,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,但实际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,并一直占有使用。之后,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败诉,涉案车辆被纳入王某的资产,法院强制执行,予以查封、扣押。袁某因此对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,但被法院裁定驳回。袁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要求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排除此次强制执行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,涉案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,因此,袁某能否对涉案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,关键在于其是否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权利人。

本案中,袁某所陈述的支付涉案车辆的购车款及偿还贷款的情况明确具体,且能够与其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,同时结合袁某提交的结算单、银行交易明细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,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存在高度可能性。综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,可以认定袁某实际出资购买了涉案车辆,并通过租用的方式使用王某名下的小客车指标,将其购得的涉案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,其一直占有使用涉案车辆。涉案车辆系动产,自交付袁某之日起,袁某即享有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。因此,王某虽为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,但袁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购置人和所有人,袁某享有涉案车辆的实体权利。

据此,法院判决涉案车辆确为袁某所有,停止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。

法官介绍,根据民法典规定,“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此外,“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”本案中,可以确认袁某对涉案车辆享有的实际所有权,且足以排除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。

法官指出,民法典规定,机动车等动产应采取占有对抗主义,即便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,登记的主要效力也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力,并不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认定,因此不能因登记而机械地否定实际占有使用的所有权,特别是在执行案件中,债权通常不能获得超越物权的更高效力。因此,应根据机动车的实际出资、占有、使用等情况综合确定所有权,不能仅仅凭借机动车登记否认实际所有人的所有权,更不能因为机动车“挂牌”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问题扩大到物权的确认上,应严格遵守当事人诉求范围,保持司法克制主义与谦抑主义,综合保护各方权益,实现案结事了、社会和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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